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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购房十大注意要点

来源:粤东装饰网 www.21cnzs.com 婷婷   时间:2010/10/5    浏览:1716

“金九银十”,不仅是各大建材商家出重击的好季节,十一黄金周也是一个购房的黄金时期。很多购房者将利用长假精挑细选自己的心仪房子,但购房时你应小心陷阱,做一个精明的购房人。

防止买到集资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广州市房管局颁发的,开发商只有取得该证书才能向公众发售楼宇,如开发商未取得该证书就公开销售,则有可能是集资房或是尚未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楼盘。所谓集资房,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若发展商在开发过程中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利用农民的宅基地进行开发,即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这就是大家所言的“集资房”。购买集资房的,由于土地使用不合法,将导致购房者日后无产权证。

广州市房管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求开发商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开发商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所开发楼宇已交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楼宇建设已达到一定进度等,这些条件都是购房人日后按期收楼,办理产权证的有力保证,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看一看楼盘有没有预售证。

区别定金和订金

按照现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行规,购房者在预订商品房时,在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往往会先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交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购房者在“落定”时,要注意《认购书》中约定的缴付款项的性质是什么,如《认购书》中订明所缴款项性质是“定金”,并注明购房人不按约定签署购房合同,缴付楼款则视为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就要审慎考虑购房的意向是否明确,否则一旦变更购房意图的,则定金就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

如《认购书》中约定所缴款项性质是“订金”,并未约定更改购房意向时,“订金”不予退还的,则该“订金”的性质是预付款,如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认购书》时,预付款应由开发商退还。

广州的售房单位采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由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已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房产证的办理、交楼期限、发展商免责范围的约定、楼宇设计变更、交接办法、物业管理、质量争议等问题作出详尽规定。但购房毕竟是一项大宗的消费,因此购房合同签订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谨防出现装修货不对板

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装修标准应明确标注。防止装修、装饰货不对板。

个案:

时下购房,不少消费者都图省事选择发展商赠送或是优惠的装修,但由于装修工艺的特殊性,装修出现的用材的差异性以及个人的口味不同,装修效果就可能有天渊之别。同时,发展商往往只会在合同中写上豪华装修、高级装修等撩人字样,而不约明装修的用材、质量等硬性标准,一旦发生争议,很难认定发展商的责任。

提醒:

购房者细化合同条款,一一明确装修标准。家居材料的质量、品牌、件数,房屋经装修后各种功能的设置、甚至装修的图纸最好都明确在合同中。装修后房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同的,消费者还可以依合同标准,要求发展商维修、重做直至符合房屋所用。

精明选择合理计价方式

由于面积计算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缩水楼”与“膨胀楼”成了最让消费者头痛的问题。一套市区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动辄数千元,一下子多出几平方米对工薪阶层可不是个小数目;而少了几平方米使用起来就更让人痛苦,而且要从发展商手里追回房款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个案:

虽说前几年复杂的公摊面积计算让消费者吃尽苦头,但自去年开始实施套内面积计价已使情况大有改观,但发展商千方百计地使用诸如“面积计价以建筑面积算,如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皆有变化的,以建筑面积为准”的补充条款,“计价面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的100%计算房价”的认购书条款变更合同条款,使消费者无所适从。

提醒:

购房者应选择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对不熟悉的建筑面积计价、实测面积计价的合同不要签,避免陷入不利的条款中。只有签好合同,才能无畏“缩水楼”、“膨胀楼”。

个案:

由于建筑上的原因,房屋面积出现误差实属难免,一旦出现纠纷,发展商往往报大测量面积,或隐瞒房管部门面积不报,以种种理由加收房款;而消费者往往对面积误差不太了解,选择了误差较大(如面积误差在5%以上,多退少补,即面积误差至100%,发展商也只会多退少补)的标准,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提醒:

建议购房人在合同中订明,房屋面积以房管局测绘所的测绘结果为准。并在购房合同中选择以下条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含本数)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至3%(含本数)以内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算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的,消费者有权退房。

买楼花要注意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就是开发商在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免战金牌”。

个案:

如购房者选择的是楼花,非现楼,就要注意购房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楼时的免责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商迟交楼的理由是五花八门:台风影响、雨季外墙无法施工、卫生检查、地铁线路开挖等等,不一而足。对于非专业人士的消费者而言,很有可能会陷入发展商在合同中早已设定的种种免责合同条款,使发展商有机会逃避违约责任。而且发展商还会利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履行期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借口。

提醒: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一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只有出现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抗力事由的才能免责。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建议购房者按法律规定,审查开发商列明的免责事由。

巧妙应对延期交楼

在众多的购房纠纷中,延期交楼是屡见不鲜,因延期交楼而引发的违约金纠纷、违约责任的承担、免责条款的认定等问题,更使消费者与发展商纠纷不断。

违约金的比例怎么算

发展商延期交楼严重打乱消费者的购楼计划,创业、结婚、孩子上学等问题困扰着消费者,使消费者在成为“无房业主”后,还要承受按揭供楼费用、租房费用、借读费用等巨大的经济负担,好不容易盼到发展商交楼,又要面对发展商不愿承担延期违约金的问题。

由于不少业主在购房前并没有预计到开发商延期交楼的风险,同时,对违约金条款的制定又不太了解,故此常出现如“逾期交楼超过180天的,违约金以总楼价款的1.8%计付”的不公平条款。(此条款即意味着只要是延期交楼超过180天,那怕延期10年发展商才交楼,消费者也只能得到的总楼价款的1.8%的违约金,并且不能退房。)

一旦遇到纠纷,面对这样的条款,消费者较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要明确开发商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如开发商一旦延期交楼,应按购房者已付购房款每日计算违约金,并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开发商还是无法交付楼宇的,应解除合同,退还购房者所交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

贷款应否计入已付款

在延期交楼的纠纷中,除了违约金比例的问题,最容易让消费者糊涂的其实是贷款的问题。由于现时不少消费者均选择向银行贷款,通过按揭供楼的方式付清楼款,使得发展商有“机”可乘,在违约金条款中常会约定以消费者累计已付房款的总额支付违约金。由于发展商对累计已付款通常解释为:消费者累计已支付给发展商的房款(一般只有总房款的20%~30%),而消费者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由于消费者有可能在供楼期间断供,而发展商要对银行承担回购义务,故此,通过按揭支付的房款不计入已付款内。消费者由于不清楚此间复杂的关系,常会被骗,所争取到的违约金将大大“缩水”。

消费者通过按揭支付的房款,在银行放款之日起,早已进入发展商的专控账户,消费者供楼还贷是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与发展商无关。消费者已付房款应为:已支付给发展商的房款与银行贷款之和,消费者应以上述的总额为基数计付违约金。

明确公用配套

对于小区所应具备的公用配套服务设施要在合同里加以明确。公用配套服务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等)的种类及数量、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应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小区所具备的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及具体交付使用的时间并订明违约责任。

对于房屋的附属设施要进行约定。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自用的附属设施和共用的附属设施。自用的附属设施包括煤气、暖气、卫生洁具等;共用的附属设施包括电梯、电视天线、电话线等。对于房屋所包括的附属设施要在合同中列明。

规范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买卖商品房的一般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实际上由于楼盘的性质不同,开发商促销手段不一样,有许多内容是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的。为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减少交易纠纷,就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是必要的。常见的补充协议有以下几种:

(1)关于免费赠送住宅设备、设施的补充协议。发展商如许诺免费赠送 I DD电话、进口家具、电器,可以在补充协议上载明,但为了防止歧义,最好标明赠送项目的品牌、产地、厂家等,以后万一在履行过程中有纠纷时,亦有凭有据了,不会因口说无凭而吃哑巴亏。

(2)关于购房入户的补充协议。如所购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购房入户的规定,且开发商承诺代为办理有关手续,购房者可要求签订关于此问题的补充协议,且在协议中订明:如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入户手续,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所付一切费用由开发商如数退回。

(3)关于银行按揭的补充协议。这是近几年在付款方式上出现的新问题。为解决购房资金不足的难题,开发商可委托某一家或几家银行为其开发的楼盘提供购房按揭,但按揭的年限与成数发展商无权决定,须由贷款银行根据购房者提供的资料来最后确定,一般在购房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才能知晓。因此为降低风险,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就此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中订明:如按揭申请不为银行所接纳,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如按揭成数与年限低于特定值(如七成十年),购房者可要求变更付款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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