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管理,坚决杜绝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违规售房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发售全部准售房源。
《通知》要求,各开发单位应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每一项手续后,在10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证件)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自觉杜绝违规售房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杜绝开发单位直接收存预售款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完善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确保商品房售楼处项目销售情况与网上签约系统实时同步。《通知》还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楼盘,不得设置售房处。需进行项目楼盘展示的,只可设置“展示中心”、“展示处”。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应在售楼处显眼位置以上墙方式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旧城改造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
对依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将提供优质服务。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有关批准文件(证件)备案的开发企业,经检查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提前预审办理,开发项目在工程进度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前,可先将项目申报预售许可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前预审,待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时,即可直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