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该《办法》首次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合并管理。同时,创新公租房融资渠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的筹建和经营,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BOT等形式筹建公租房。
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用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力量投资筹建的公租房,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力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用于保障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产权由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政府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建成后可以移交给用人单位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规划建设集体宿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在不改变公租房性质的前提下,可以整体转让和整体抵押,但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和分拆抵押。
记者了解到,新建公租房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经济、环保、节能的原则建设,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以宿舍型住房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办法》明确市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公租房申请人核准登记,建立轮候登记册,实行轮候保障,轮候信息将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开。核准登记的轮候对象,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按照轮候规则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社会力量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由出租人制定配租方案,并自每次配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配租方案及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